註:
1 .目前欠缺李○嫺委員關於79-2的書面報告。敬請播冗提供,謝謝。
2. 因為簽到本在楊會計處,明日才能有代理人數.
永順大廈第45屆管理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
民國115年8月28日(星期五)下午7時30分
實際開始時間:7時40分
二、開會地點
五常里辦公室會議廳(松信路)
三、主席
代理主任委員:鄭○強
四、紀錄人員
紀錄人員:鄭○傑
五、出席及會議成立確認
◎ 出席(含委託其他委員出席) X 未出席
| 號/代表委員 | 出席 | 號/代表委員 | 出席 | 號/代表委員 | 出席 | 號/代表委員 | 出席 |
|---|---|---|---|---|---|---|---|
| 松信67: | |||||||
| 謝○棟 | 永吉185-1: | ||||||
| 翁○○瑛 | 187巷1號: | ||||||
| 林○進 | 187巷11號: | ||||||
| 潘○君 | |||||||
| 松信69: | |||||||
| 游○賢 | 永吉185-2: | ||||||
| 許○鳳 | 187巷1號: | ||||||
| 范○懿 | 187巷15號: | ||||||
| 蕭○嬿 | |||||||
| 松信75: | |||||||
| 王○月 | 永吉185-2: | ||||||
| 康○泰 | 187巷3號: | ||||||
| 王○隆 | 187巷17號: | ||||||
| 林○梅 | |||||||
| 松信77: | |||||||
| 陳○華 | 永吉185-2: | ||||||
| 林○ | 187巷5號: | ||||||
| 鄭○強 | 187巷19號: | ||||||
| 趙○儀 | |||||||
| 松信83: | |||||||
| 李○嫺 | 永吉185-2: | ||||||
| 方○慶 | 187巷5號: | ||||||
| 鄭○傑 | |||||||
| 松信87: | |||||||
| 陳○軒 | 永吉185-4: | ||||||
| 彭○炈 | 187巷7號: | ||||||
| 詹○傑 | |||||||
| 永吉185: | |||||||
| 范○鴻 | 187巷1號: | ||||||
| 劉○麗 | 187巷9號: | ||||||
| 郭○麟 |
核備實際委員總數:25人
法定出席人數:13人
本人出席:__人
委託代理:__人
合計出席:19人
主席確認:☑本次會議已達法定出席人數,正式開會。
☐ 未達法定出席人數,不作成正式決議。
本次會議: 錄影
錄音或錄影僅供核對會議紀錄及決議內容使用。
六、主席報告事項
(一)歷年管委會文件、財務、人事及其他應保存資料清查、電子化及歸檔進度。
目前持續整理歷年管理委員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工程採購、財務、人事、主管機關往來及其他相關管理資料,並逐步辦理紙本與電子資料之分類、電子化、建立索引及歸檔。
後續將依資料整理情形持續補充及完善,以利日後查閱、管理及交接。
(二)都發局來函之《陳述意見暨改善情形陳報書》送件及後續情形:
文件名稱: 《陳述意見暨改善情形陳報書》
前次會議所定送件期限:民國115年8月2日前。
電子郵件送件日期:民國115年8月2日。
紙本資料寄送日期:民國115年8月3日。
送件方式:電子郵件及紙本郵寄。
紙本以郵政快遞雙掛號寄送。
115年8月3日經電話確認需寄送完整紙本資料後,同日辦理寄送。
前次會議通過之《陳述意見暨改善情形陳報書》已依決議完成電子郵件及紙本送件。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已於民國115年8月21日以北市都建字第1156036418號函回覆,管委會目前依該函內容辦理後續改善及相關資料整理。
詳細回函內容及後續處理,列於本次會議第七案討論。
七、優先報告及討論事項
第一案:天鷹外牆工程正式驗收、追加工程、結算付款及法律或專業協助案
(一)主約工程報告紀錄
**特別說明:**本項僅處理主約工程及主約款項;追加、變更或契約外增作工程不併入主約驗收或主約付款。
● 主約13處已完成正式驗收,驗收結果無異常。
● 管委會於完成相關驗收及付款文件查核後,於民國115年8月17日完成主約正式驗收作業,並將正式驗收文件寄送天鷹外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鷹公司)。
● 天鷹公司已將簽回之正式驗收文件交回管委會,管委會已收件;相關驗收文件應併入本案資料保存。
● 主約契約金額、已付款金額、保固、請款憑證及結算資料已完成核對。
● 保固文件已取得,保固期自民國115年8月8日起算。
● 續保保單已檢查,保險期間至民國116年5月29日,涵蓋施工期間。
● 主約已付款新臺幣325,000元。
● 尚未支付之主約未稅尾款為新臺幣325,000元,相關驗收及付款條件已完成查核。
● 原契約記載主約金額為新臺幣650,000元、未稅;原請款資料未另加稅額,天鷹公司後續提出之發票或請款文件另增加新臺幣32,500元稅額。
(二)主約工程表決
表決事項一:主約尾款
是否同意支付天鷹公司主約未稅尾款新臺幣325,000元整。
修正或補充內容:☐ __票:________________
修正結果:☐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
贊成:15票,已達通過門檻,其餘未再分類計票。
☑原案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不通過 ☐ 延後討論
表決事項二:新增稅額
是否同意支付天鷹公司另提出之新臺幣32,500元稅額。
表決結果:
修正或補充內容:☐ __票:________________
修正結果:☐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
贊成:16票,已達通過門檻,其餘未再分類計票。
☑原案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不通過 ☐ 延後討論
(三)追加工程報告紀錄
**特別說明:**追加工程與主約工程分開處理。主約工程之驗收及付款,不表示管委會同時確認追加工程之授權、工程範圍、價格或付款義務。
目前資料所列追加工程:
第一筆:新臺幣80,000元
原曾列為贈送項目,後改列為追加計價項目。
經代理主委發現後於民國115年8月8日現場溝通時,天鷹公司廖經理表示該筆
新臺幣80,000元因有爭議而不收取,當時有多名管委會人員在場聽聞。
● 本筆不列入本次應付款金額。
第二筆:新臺幣65,000元
第三筆:新臺幣45,000元
第四筆:新臺幣45,000元
● 工程內容已於115年8月8日完成檢查,未見異樣。
(四)追加工程討論及表決
本次就下列三筆追加工程合併討論及表決:
第二筆追加工程:新臺幣65,000元。
第三筆追加工程:新臺幣45,000元。
第四筆追加工程:新臺幣45,000元。
以上三筆合計新臺幣155,000元,未稅。
第一筆新臺幣80,000元爭議項目,不列入本次追加工程追認及付款金額;廠商表示該筆款項不予收取,應於結算文件中明確載明。
本次處理
☑ _16_票:同意追認上述三筆追加工程,合計新臺幣155,000元未稅;
後續如廠商依法開立正式發票,其合法應計稅額得依發票另行支付。
授權代理主任委員依本會SOP辦理追加工程書面確認、補充協議或其他必要文件,並於完成工程內容、金額、稅額、驗收及付款條件查核後,始得納入結算及付款程序。
☐ __票:不同意追認。
☐ __票:因文件不足、金額或稅額未明,或仍有其他爭議,繼續列管並暫不付款。
☐ __票:其他:________________
修正案表決:
贊成__票 反對__票 棄權__票 迴避__票
修正結果:☐ 通過 ☐ 不通過
贊成:16票,已達通過門檻,其餘未再分類計票。
☑原案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不通過 ☐ 延後討論
(五)天鷹外牆工程後續法律或其他專業協助及預備授權案
一、目前狀況
目前尚無立即委任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之必要。
惟本案後續如涉及追加工程爭議、契約解釋、價金結算、廠商請求、法律責任、工程品質、專業鑑定、權利保全或其他具有處理時效之事項,可能需要及時取得法律或其他專業協助。
為避免臨時發生爭議時,因另行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而延誤處理,本次先就是否授權代理主任委員於實際需要時辦理委任,提請管理委員會討論及表決。
二、擬議決議
-
目前不立即聘請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也不因本次決議直接發生委任或支出。
-
本案後續如因天鷹外牆工程發生契約爭議、追加工程爭議、價金或結算爭議、法律程序、時效保全、工程品質疑義或其他確有必要之專業事項,授權代理主任委員依案件實際需要,委任與本案爭議、工程、法律、會計或其他必要專業事項直接相關之適格專業人士協助。
-
本案相關專業服務費、稅費及必要支出,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00 元。
本項授權額度為本案獨立額度,與其他案件之專業協助授權額度分別計算。
-
啟動委任前,應確認委任必要性、受託對象及其資格、工作範圍、書面報價、費用及成果交付方式,並依永順現行SOP、簽核及付款程序辦理。
-
已於本次決議授權範圍及金額上限內之事項,代理主任委員得依前述程序辦理,不須再另行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惟實際委任內容、金額及辦理結果,應提報下一次管理委員會會議。
-
超過前述金額上限、涉及本次未授權之工作範圍,或依法、依規約或其他有效決議仍須另經程序者,應另依程序辦理。
表決結果:
修正或補充內容:☐ __票:________________
修正結果:☐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
贊成6票,未達通過門檻;其餘未再分類計票,本案不通過。
☐ 原案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不通過 ☐ 延後討論
第一案之一:天鷹外牆修補油漆色差及改善案(臨時提案)
一、案由
住戶翁○○瑛提出天鷹外牆工程部分修補油漆與原磁磚顏色差異較大,認為影響大樓外觀,並檢附現況照片,建議由管委會與天鷹協商改善。
完整提案原文及照片另附於會前提案資料。
二、本會說明
本會本著「任一業主、委員的聲音都應該被聽到,並被重視」的原則,將本案列為臨時提案,提請委員會討論及表決。
本會秉持一貫依法依規、重視每一住戶意見的治理理念;將本案列入臨時提案,是為使提案人的意見及相關工程問題能由委員會正式討論,提案本身並不代表本會之任何立場。
三、契約及法律查核摘要
經查天鷹正式主約及報價附件,目前尚未看到「修補後顏色必須與原磁磚一致」、「不得有色差」或「必須依原牆面調色」之明文約定。
報價附件所列施工材料包含紅色/白色壓克力防水漆。
因此,依目前契約資料,尚不足以僅以外牆修補後存在色差,即直接認定天鷹違反「顏色必須與原牆一致」之契約義務。
惟管委會仍可將住戶所反映之外牆色差及外觀問題向天鷹提出,與天鷹協商是否有可行之改善方式。
如後續有具體依據確認施工品質不符合契約約定或構成工程瑕疵,再依契約及《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相關規定處理。
四、討論重點
本案目前重點為:
-
是否由管委會將住戶所反映之外牆色差及外觀問題正式向天鷹提出。
-
是否請天鷹就改善外牆整體外觀之可行方式進行協商。
-
如天鷹願意改善,先確認改善方式及是否產生額外費用;如涉及新增費用或原契約以外之施工內容,再另案依權限及程序處理。
本案目前不預先認定天鷹違約,亦不因本次臨時提案直接認定天鷹負有無償重新調色之義務。
五、表決事項
同意由管委會就本案住戶所反映之外牆色差及外觀問題,與天鷹協商可行之改善方式;
如涉及新增費用或原契約以外之施工內容,應另案提請管委會依權限及程序處理?
修正或補充內容:☐ __票:________________
修正結果:☐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
贊成:15票,已達通過門檻,其餘未再分類計票。
☑ 原案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不通過 ☐ 延後討論**
──────────────────────────────────
第二案:79號2樓漏水案後續查核及專業評估案(含住戶自行檢測費列管報告)
因資料不足,列下次會議繼續討論,本次改報告事項
李委員報告:
(一)案件最新進度及對外往來
1. 管委會前次回覆
管委會已就79號2樓漏水案件分別於民國115年8月7日及8月12日作成階段性書面回覆。
其中第二次階段性書面回覆:
-
文件日期:民國115年8月12日。
-
實際交付日期:民國115年8月13日。
-
送達方式:由李○嫺委員面交屋主。
2. 住戶115年8月17日存證信函
79號2樓住戶謝○秋於民國115年8月17日再次寄發存證信函。
-
寄件郵局:臺北松山郵局。
-
存證號碼:000364。
-
管委會實際收受日期及簽收資料:尚待確認。
住戶主要主張及要求包括:
-
原有冷氣排水管老化、破損並持續造成住宅漏水。
-
前任管理委員會雖已設置新的冷氣排水管,但仍有部分住戶未完成改接。
-
住戶主張目前約有五戶仍使用舊管。
-
漏水已影響住宅使用及居住品質,並可能造成相關財產損害。
-
要求管委會於收受信函後七日內書面說明處理進度及具體方案。
-
要求通知相關住戶配合改接,並要求於通知後十四日內完成改接。
-
要求管委會安排查核、協調施工,並評估舊管停用、封閉或其他必要處理。
-
如案件仍未獲適當處理,將視情況向主管機關陳情、申請爭議調處或調解、委請專業鑑定或採取相關民事程序。
說明:
住戶所稱「約有五戶仍使用舊管」、漏水來源、損害範圍及責任歸屬,目前均屬住戶主張,仍須依實際查核及證據判斷。
住戶所提出之七日及十四日處理期限,為其存證信函提出的要求,不因該信函本身即當然成為管委會或其他住戶應遵守之法定期限。
如住戶列席,可請其進一步說明本次存證信函相較於管委會8月7日及8月12日兩次書面回覆,尚希望管委會處理或回答哪些具體事項:
住戶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管委會115年8月20日回函
管委會已於民國115年8月20日作成5頁存證信函格式回函,並於民國115年8月21日以存證信函方式寄出。
郵局存證號碼、交寄憑證、實際送達日期及送達證明,仍待補入案件資料。
回函主要向住戶說明:
-
本案自7月20日起已持續進行會勘、住戶通知、管線查核、管委會討論及階段性書面回覆。
-
目前漏水來源、相關管線性質及個別住戶責任尚未完全查明。
-
如查明屬共用部分或依法、依規約應由管委會處理之事項,由管委會依程序辦理。
-
如查明係個別住戶私人管線、設備、施工或使用行為所致,由依法應負責之當事人承擔相關責任。
-
在漏水原因、管線性質、通知送達、實際使用情形及因果關係查明以前,不預先認定任何特定住戶或管委會應負最終責任。
(二)目前管線及漏水查核結果
79號及81號三樓以上相關戶數共20戶。
目前查核狀態:
-
已確認使用新明管或未使用舊管:16戶。
-
已確認仍使用舊管:目前尚無足以確認之資料。
-
尚無法確認:4戶。
尚無法確認之4戶為:
-
**79號6樓:**原調查紀錄為「裝潢包覆」;115年8月19日查核資料註記「派員檢查」,實際結果仍待確認。
-
**79號8樓:**原調查紀錄為「裝潢、需鑽洞打孔」;目前尚無新的確認結果。
-
**81號8樓:**原調查紀錄為「裝潢包覆」;115年8月19日查核資料註記「派員檢查」,實際結果仍待確認。
-
**81號9樓:**原調查紀錄為「裝潢包覆」;115年8月19日查核資料註記「派員檢查」,實際結果仍待確認。
前述「派員檢查」僅為查核資料所載工作註記,不等於已完成檢查,也不等於已確認該住戶仍使用舊管。
另有下列技術事項尚待完成:
-
79號7樓舊冷氣排水管測試,因排水孔滿水溢出或倒灌,未完成有效測試。
-
3樓冷水管尚未完成入內檢查。
-
漏水確切來源、相關管線性質、實際使用情形及因果關係仍待進一步確認。
因此,截至目前:
尚無足夠證據認定前述4戶仍使用舊管,也無足夠證據證實住戶所稱「約有五戶仍使用舊管」;目前亦不能認定本次漏水之確切來源或任何特定住戶之最終責任。
(三)7月20日專業檢測及新臺幣25,000元檢測費
1. 7月20日檢測情形
依現有資料及郭○麟委員民國115年8月8日提出之書面說明:
-
管理室於7月17日獲知79號2樓住戶已自行約定7月20日下午2時由檢測人員進行抓漏,並希望管委會派員了解。
-
當日管委會相關人員前往頂樓及79號2樓了解現場情形。
-
現場曾於頂樓排水管進行約一小時染色水測試,當時未在79號2樓發現染色水跡。
-
79號7樓原定進行舊冷氣排水管測試,但因滿水溢出或倒灌,未完成有效測試。
-
3樓冷水管尚未進入屋內檢查。
前述未完成的技術查核,與前述「4戶管線使用情形尚無法確認」為不同事項,應分開追蹤。
2. 新臺幣25,000元檢測費
目前已取得:
-
沂勳水電行出具之「檢測報價單」,金額為新臺幣25,000元,並記載費用已由住戶付清。
-
郭○麟委員民國115年8月8日提出之書面會勘說明。
目前仍有下列資料待補:
-
報價單所載「2025年7月20日」與本案會勘日期民國115年7月20日不一致之說明。
-
實際付款人、付款日期、付款方式及正式收據或發票。
-
原始委託、報價確認或費用授權資料。
-
完整檢測照片、影片及原始紀錄。
-
如主張由公共基金負擔,相關事實及依據。
現有資料可支持廠商曾提供檢測服務及文件記載費用已由住戶支付,但目前仍不足以單獨證明管委會曾委託該次檢測、核准新臺幣25,000元費用或承諾償還。
因此,本項費用繼續獨立列管,本次不表決是否由公共基金支付、償還或代墊;待相關資料、漏水原因、管線性質及責任範圍較為明確後,如仍有必要,再另案提管理委員會討論。
(四)本階段後續處理方向
本案目前仍以:
「先查明原因,再決定永久修繕及費用負擔」
為處理原則。
後續依序辦理:
-
完成79號6樓、79號8樓、81號8樓及81號9樓之可行查核。
-
彙整7月27日停用通知之逐戶送達、簽收、回函及後續追蹤資料。
-
評估79號7樓舊冷氣排水管及3樓冷水管是否需要進一步專業檢測。
-
依本案特殊SOP及既有程序,視需要從漏水專業廠商池選擇適合廠商進行現場勘查、初步檢測及提出書面建議。
-
比對現場查核、住戶資料及專業意見,確認合理漏水來源及相關管線性質。
-
如確有永久修繕、住戶改接或封管必要,再取得施工範圍、工法、書面報價、工期、住戶配合事項及費用負擔依據。
-
資料較為完整後,再提管理委員會討論永久修繕、廠商、工程金額、費用負擔及付款事項。
如查核期間發生立即避免人身、財產危險或損害持續擴大之必要,仍依既有緊急處理程序辦理必要且範圍最小之臨時止損措施。
<s>(五)本次表決事項:後續查核及專業評估安排</s>
**<s>因資料不足,列下次會議繼續討論,本次改報告事項</s>
**
**<s>表決主旨:</s>
**
<s>是否同意本案依上述處理方向持續辦理後續查核及專業評估:</s>
-
<s>完成4戶尚未確認之管線使用情形查核。</s>
-
<s>持續彙整停用通知之送達、簽收及回函資料。</s>
-
<s>評估79號7樓舊冷氣排水管及3樓冷水管之後續專業查核需要。</s>
-
<s>視技術需要依本案特殊SOP及既有程序,從漏水專業廠商池聯繫適合廠商進行現場勘查、初步檢測、提出處理建議及取得必要書面報價。</s>
-
<s>完成上述資料後,再將永久修繕、住戶改接、封管、正式施工廠商、工程金額、費用負擔及付款事項另提管理委員會討論。</s>
**<s>本次表決不包含:</s>
**
-
<s>認定任何特定住戶或管委會之最終責任。</s>
-
<s>決定任何私人損害賠償責任或金額。</s>
-
<s>決定永久修繕、改接或封管之最終工法。</s>
-
<s>選定永久修繕施工廠商。</s>
-
<s>核定永久工程金額或付款。</s>
-
<s>決定住戶自行委託之新臺幣25,000元檢測費由公共基金全部或部分負擔。</s>
<s>表決結果:</s>
<s>修正或補充內容:☐ __票:________________</s>
<s>修正結果:☐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s>
<s>贊成:__票 反對:__票 棄權:__票 迴避:__人</s>
<s>☐ </s>
<s>原案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不通過 ☐ 延後討論</s>
本案承辦委員:李○嫺
設備維護委員:陳○軒
行政協助人員:章○玉
────────────────────────────────────
第三案:77號4樓漏水/修繕案件查核及後續處理授權案
因資料不足,列下次會議繼續討論,本次改報告事項
一、案件受理、初步現勘及查核進度報告
案件編號:順住_1150816_77H4F_01
收件時間:民國115年8月16日15時26分
案件位置:77號4樓
住戶反映內容:
77號4樓客廳窗前天花板有漏水情形,住戶反映疑似由5樓陽台方向滲漏下來,請管委會協助釐清漏水原因。
目前案件狀態:
一、已完成本案立案。
二、代理主任委員已聯繫77號4樓住戶,並初步查看77號4樓現場。
三、已初步查看相關位置及頂樓現況。
四、後續持續釐清漏水來源。
案件承辦人:陳○軒(設備維護委員)
行政協助:章○玉,協助聯絡、照片及資料整理。
代理主任委員:督導案件進度及必要的正式對外回覆
二、說明
(一)管委會於民國115年8月16日收到77號4樓住戶反映,表示客廳窗前天花板有漏水情形,並表示疑似由5樓陽台方向滲漏。
(二)目前「疑似由5樓陽台方向滲漏」僅為住戶反映內容,尚未經現場查核或專業檢測確認。
(三)在漏水來源、相關構造或管線性質及可歸責原因查明前,不宜預先認定由管委會、5樓住戶、77號4樓住戶或其他人負擔修繕、檢測、損害或其他費用。
(四)為避免案件因等待後續會議而延誤,提請確認後續查核及處理授權。
三、擬議決議
因資料不足,列下次會議繼續討論,本次改報告事項
(一)授權: 授權代理主任委員依現行職務分工,指定設備維護委員、案件承辦委員及必要行政協助人員,辦理該戶漏水事件。
必要時聯繫適當專業人員了解可採取之檢測方式並取得書面報價。
(二)如查核確有進入相關住戶專有部分之必要,應事先聯繫並說明原因、時間、查核範圍及配合事項,現場處理以必要且影響最小之方式進行,並保存進出及現場紀錄。
(三)本案於漏水來源、構造或管線性質及責任範圍尚未查明前,不預先認定任何住戶、管委會或其他人之責任及費用負擔。
(四)本次授權不包含:責任認定、決定賠償責任或金額、決定永久修繕方式、選定正式修繕廠商、簽訂付費檢測或修繕契約、承諾由公共基金支付檢測費、修繕費、賠償或其他費用。
前述事項如依既有決議、規約及SOP須經管理委員會確認者,應取得必要資料及報價後另依程序辦理。
(五)緊急處理及止損程序:如現場出現持續漏水、天花板剝落、電氣設備受潮或其他可能造成即時人身、財產損害之情形,由代理主任委員依既有緊急處理及止損程序確認後,採取必要且範圍最小之臨時安全措施,並保存原因、處置時間、照片、執行內容及必要支出資料,後續依程序報告。
(六)完成初步查核後,由代理主任委員將處理進度及查核結果向管理委員會報告;如需專業檢測、永久修繕、費用支出或進一步責任處理,再依資料另行提出。
四、表決結果
<s>修正或補充內容:☐ __票:________________</s>
<s>修正結果:☐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s>
<s>贊成:__票 反對:__票 棄權:__票 迴避:__人</s>
<s>☐ 原案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不通過 ☐ 延後討論</s>
第四案:永吉路185之1號2樓、3樓漏水及公共管道疑義(進度報告)
案件編號:順住_1150810_185-1H3F_01
住戶反映日期:
3樓住戶:民國114年10月29日
2樓住戶:民國115年8月9日
本次案件系統收件/整理時間:民國115年8月10日17時47分
目前涉及位置:
☑ 2樓, ☑ 3樓, ☑ 公共管道
☐ 其他:________
住戶反映內容:
3樓住戶表示,漏水處位於房間內,該房間本身沒有水路;房間旁有多條公共管道經過,因此懷疑漏水可能與公共管線有關。
2樓住戶反映客廳天花板有漏水情形,並擔心天花板因受潮而發生鬆脫或掉落,希望管委會協助查看公共管道間及相關管線。
目前紀錄:已聯絡住戶,原預定民國115年8月11日下午4時30分進行現勘;目前現有資料尚未確認該次現勘是否已實際完成。
目前承辦/處理分工:
設備維護委員負責技術現勘及公共設施、管線查核。
目前已確認事項:
一、案件涉及永吉路185之1號2樓及3樓漏水。
二、3樓住戶表示漏水處所在房間本身沒有水路。
三、3樓房間旁有多條公共管道經過。
四、因此目前存在漏水可能與公共管線有關之疑義,但尚未確認漏水來源。
五、2樓住戶已反映客廳天花板漏水,並擔心天花板受潮後可能有掉落風險。
六、本案已列入設備/公共設施案件處理,由相關委員聯繫並安排現場查核。
七、目前尚未認定漏水責任、修繕方式或費用負擔。
目前尚待查核事項:
一、實際漏水來源是否為公共管線。
二、漏水位置及相關管線究屬共用部分、專有部分,或其他樓層/住戶之管線。
三、3樓房間旁公共管道內各管線之性質、位置及有無漏水情形。
四、2樓天花板目前是否已有鬆脫、膨起、剝落或掉落危險。
五、2樓與3樓實際漏水位置是否屬同一漏水來源。
六、是否需要由水電、抓漏或其他專業廠商進一步現勘及檢測。
七、後續合理修繕方式、責任範圍及費用負擔。
是否初步涉及共用部分:
☑ 尚待確認。
補充:目前尚無足夠資料確認漏水確實來自公共管線,因此不宜先行認定為共用部分責任。
是否需要進一步檢測或專業協助:
暫無需要,說明如下:
目前尚待現勘及公共管道查核結果後確認。若一般現勘仍無法確認漏水來源,應再評估由水電、漏水檢測或其他適當專業廠商進行進一步檢測。
補充報告:
本案目前最主要之查核方向為3樓房間旁公共管道及相關管線。
3樓住戶表示房間本身無水路,因此公共管道為目前應優先查核之位置之一;
惟尚不能因此直接認定公共管線為漏水原因。
另因2樓住戶已反映天花板漏水並擔心天花板掉落,現勘時除漏水來源外,應一併確認2樓天花板是否有鬆脫、膨起、剝落或其他安全疑慮。
目前漏水來源、管線性質、責任歸屬、修繕方式及費用負擔均尚未確認;後續應先完成現場查核,必要時再由適當專業廠商進一步檢測後,依實際結果處理。
第四之一案:臨時報告項目187巷19號12樓屋頂區域漏水案件【本次新增】
民國115年8月20日下午4時41分32秒收到住戶漏水/修繕反映。
住戶表示本戶屋頂有漏水情形,反映之疑似位置包括:
-
屋頂管道間通風口。
-
屋頂地面排水孔。
住戶請管委會協助抓漏及修繕。
本案已正式立案,並已依目前統一立案格式:
「住戶反映案件立案暨階段性回覆單【住戶聯】」
及
「住戶漏水案件立案及處理追蹤單【管委會留存聯】」
以利住戶回覆及管委會後續查核、歸檔。
住戶原登錄表示另有照片或附件將上傳;截至立案文件製作時,管委會尚未收到相關附件,已請住戶如有照片或相關資料另行提供。
目前「屋頂管道間通風口」及「屋頂地面排水孔」均僅屬住戶反映之疑似位置或查核方向。
後續由設備維護進行現場查看,優先查核屋頂管道間通風口、地面排水孔、周邊防水層、排水狀況及其他可能進水位置;必要時再依實際情形安排專業漏水檢測。
第四之二案:臨時報告項目187巷11號11樓漏水/修繕案件【本次新增】
民國115年8月20日收到住戶反映,本戶後陽台上方女兒牆位置有漏水情形。
本案住戶列席本次會議。
會中詢問住戶是否願意提供電子郵件或 LINE 聯絡方式,以利管委會即時提供案件進度,住戶亦可即時向管委會反映最新情況。
本案已完成立案,並已製作:
-
住戶反映案件立案暨階段性回覆單【住戶聯】。
-
住戶漏水案件立案及處理追蹤單【管委會留存聯】。
目前尚無資料確認原預定之現場查核已實際完成。
住戶所稱「女兒牆漏水」目前僅作為查核方向,不代表已確認女兒牆本體為漏水來源,也不代表已認定屬共用部分或管委會責任。
後續由設備維護依案件程序進行現場查核及必要資料紀錄。
第五案:建立漏水專業廠商池案
(一)報告
為提升永順大廈漏水、滲水案件之處理效率,建立可供後續案件持續詢價、比較及評估之專業廠商資料,提出建立「永順大廈漏水專業廠商池」。
第一批候選廠商及主要專長如下:
-
聯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大型防水修繕、抓漏及水電漏水。
-
駿瑩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儀器抓漏、漏水檢測、水電漏水及防水修繕。
-
頂尖抓漏專家防水有限公司:科技儀器抓漏、非破壞檢測及防水修繕。
-
超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屋頂、外牆、窗框、地下室防水及抓漏灌注。
-
聯億有限公司:屋頂、外牆、浴室防水抓漏及漏水原因查找。
-
保固久防水測漏工程有限公司:防水修繕、抓漏、水電漏水及防水補漏。
專業廠商池係供日後漏水案件詢價及評估使用,納入廠商池不代表已選定承攬廠商。
(二)討論及表決
擬議決議:
-
同意建立「永順大廈漏水專業廠商池」。
-
同意以上述六家廠商作為第一批候選廠商,由指定承辦人依統一條件進行聯絡、訪價及資料蒐集。
-
建檔資料包括廠商專長、服務範圍、現勘方式、檢測方式、檢測費用、是否提供書面檢測資料、工程報價、工期、保固及公司基本資料。
-
後續得依實際詢價、服務情形及專業需求,整理其他適當廠商資料,再提請管委會確認納入專業廠商池。
-
專業廠商池僅作為候選詢價及比較資料,不代表管委會已指定、推薦或保證任何廠商。
-
個別漏水案件之正式檢測、修繕或工程委託,應依永順現行規約及工程採購SOP辦理。
表決結果:
修正或補充內容:☐ __票:________________
修正結果:☐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
贊成:13票,已達通過門檻,其餘未再分類計票。
☑ 原案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不通過 ☐ 延後討論
八、討論及表決事項
第六案:大樓主要結構專業勘驗及後續外牆修補處理案
因時間不足,列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一、說明
目前辦理大樓外牆修補及相關工程期間,天鷹外牆有限公司提出建議,
可在進一步進行其他外部修補前,先由依法具有相應資格之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就大樓主要結構及相關部位進行現場勘查。
本案目前僅係討論是否先取得專業技師意見,尚不表示管理委員會已認定大樓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或特定結構缺失。
專業勘驗結果主要供後續判斷:
1. 大樓主要結構及相關部位目前可見狀況。
2. 是否有需進一步檢測或鑑定之事項。
3. 哪些外牆或相關修補可正常進行。
4. 哪些部位如涉及主要結構,宜先取得進一步專業意見。
5. 是否有應優先處理之安全或修繕事項。
6. 後續修繕範圍、方法及優先順序之專業建議。
<s>二、決議事項</s>
**<s>(一)專業勘驗及三家詢價</s>
**
<s>同意原則上辦理永順大廈主要結構及與後續外牆修補相關部位之專業勘查及評估,並授權代理主任委員依本會既有SOP,先行辦理三家詢價。</s>
<s>詢價對象應為具相應專業資格之技師或專業機構,並優先由</s>
**<s>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s>
**<s>「技師執業資訊查詢」及其所連結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相關查詢系統中尋找,查驗技師證書、執業執照現況及有效期限等資格資料後,再進行詢價。</s>
**<s>(二)詢價內容</s>
**
<s>三家詢價時,原則上應就相同或可比較之工作範圍請其提出書面資料及報價,供管理委員會後續比較及決議。</s>
<s>預定工作範圍至少包括:</s>
<s>1. 大樓主要結構及相關部位現場勘查。</s>
<s>2. 現場狀況及必要照片紀錄。</s>
<s>3. 發現事項及專業意見。</s>
<s>4. 是否需進一步檢測、量測或鑑定之建議。</s>
<s>5. 後續外牆或相關修繕之處理建議。</s>
**<s>(三)正式委任</s>
**
<s>代理主任委員本次授權範圍僅限於聯繫、詢價、確認工作範圍及蒐集相關資料。</s>
<s>取得三家工作範圍、書面報價及相關資格資料後,再提管理委員會正式討論及決議。</s>
<s>本次決議不包含正式委任、簽訂付費契約、承諾費用或辦理付款。</s>
<s>三、表決結果</s>
<s>修正或補充內容:☐ __票:________________</s>
<s>修正結果:☐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s>
<s>贊成:__票 反對:__票 棄權:__票 迴避:__人</s>
<s>☐ </s>
<s>原案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不通過 ☐ 延後討論</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案:都發局管理服務人員資格案後續改善、人力調整及專業協助案
一、進度報告
《陳述意見暨改善情形陳報書》已於
民國115年8月2日以電子郵件送件,紙本資料於
民國115年8月3日以郵政快遞雙掛號寄送,並
取得回郵證明。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民國115年8月21日以北市都建字第1156036418號函回覆本案。該函記載,管理委員會之陳述書於民國115年8月11日收文。
二、115年8月21日都發局回函及後續聯繫重點
依本次收到之正式函文,主管機關就章○玉女士未持有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認可證,而實際負責文書處理、聯絡事項等工作進行審查,並認定其所辦理之相關業務屬社區一般事務,仍屬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服務範圍。
主管機關要求管理委員會於文到10日內完成改善,並檢具改善後事證送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憑辦;否則將依法裁處。
因此,本案已由原先之陳述意見階段進入限期改善及提出改善事證階段。
本會於民國115年8月26日收到該函,目前預計於
民國115年9月4日以前完成改善及回覆作業,並整理相關改善事證送主管機關憑辦。
代理主任委員另於民國115年8月28日會前與主管機關承辦人聯繫。依主席於會中報告,主管機關說明,本案既有資格問題仍須處理,目前應使不符合資格之
現職工作狀態完成實質改善;相關人員如離開現職,日後取得所需認可資格後,仍得依當時人力需求重新任用。
前主任委員郭○麟已辭任並完成交接,本次主管機關後續回函未再就其提出個別處理要求;目前改善重點為現職人員之資格及工作安排。
就章○玉女士部分,為儘速完成主管機關要求之改善,同時
兼顧永順全體住戶、
管理委員會及
章女士本人之權益,
擬優先與章女士協調,由其以自請離職方式結束目前聘僱關係,並完整辦理工作、文件、資料、設備及未完成案件之交接。
章女士日後如取得有效之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認可資格,永順如仍有人力需求,得依當時正常聘僱程序重新應聘。
三、本次討論事項
為完成主管機關要求之改善,本次討論下列事項:
1. 停止相關業務及現行工作重新分配
相關工作由管理委員會依現行職務分工重新分配,或
增聘一名具有效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認可資格之總幹事,負責依法得由其辦理之一般事務管理服務工作。
2. 過渡期間行政文書人力
目前正在進行歷年管委會文件、工程、財務、人事及主管機關資料之整理、掃描、電子化、分類、建立索引及歸檔,所需人力較多,
擬增聘行政文書工讀生或其他適當之行政支援人員協助辦理。
前述人員以文書、資料整理、掃描、建檔、索引、歸檔及其他一般行政支援工作為主,不代替管委會作成決策,也不執行依法須由具資格管理服務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辦理之事項。
工讀生如成立僱傭關係,其工資、工時、出勤、保險及其他勞動權益依適用勞動法令辦理。
3. 必要人事異動
討論是否授權代理主任委員依主管機關改善要求,處理章○玉女士現行工作及聘僱關係之必要調整,優先依前述方向與本人協調自請離職及完整交接;如未能依此方式完成,再依實際情況及適用法令辦理後續必要人事處理。
4. 改善事證及送件
可供主管機關查驗之改善事證,由代理主任委員於期限內完成整理、簽章及送件。
5. 法律及其他專業協助
如本案後續涉及主管機關補件、法律意見、資格判斷、行政程序、人事勞動問題或其他具有處理期限之專業事項,得依實際需要聘請律師或其他適當專業人士協助。
四、決議及表決
表決事項一:總幹事及管理工作安排
是否同意因應本次主管機關改善要求,原則同意增聘具有效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認可資格之總幹事一名,並授權代理主任委員辦理公開徵才、資格查核、面談、工作內容及聘僱條件協商等前置作業。
總幹事實際任用依永順適用之規約、組織章程及管委會程序辦理;總幹事尚未到職以前,相關管理工作由管理委員會依現行職務分工辦理。
修正或補充內容:☐ __票:________________
修正結果:☐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
同意:14票,已達通過門檻,其餘未再分類計票。
最終表決結果:☑** 通過** ☐ 不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延後討論
-----------
表決事項二:行政文書工讀生及行政支援人力
是否同意因應目前歷年資料清查、掃描、電子化、分類、建立索引及歸檔需要,
增聘行政文書工讀生或其他適當行政支援人員,並授權代理主任委員依實際工作需要辦理招募、面談、工作安排及聘僱程序。
工作範圍以一般行政文書及資料整理為主;薪資、工時、出勤、保險及其他勞動條件依適用法令及本會核定條件辦理。
預定人數:_1_人
薪資/時薪上限:新臺幣____元
預定期間:__一年______
修正或補充內容:
☑ 13票:授權代理主任委員不另行聘用工讀生,改為直接聘用合格會計人員。
修正結果:☑**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
最終表決結果:☐ 通過 ☐ 不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延後討論
表決事項三:章○玉女士必要人事異動及交接授權
是否同意依主管機關回函及本次會議討論方向,授權代理主任委員辦理章○玉女士相關必要人事異動,優先與章女士協調以自請離職方式結束目前聘僱關係,並完成工作、文件、資料、設備、公務帳號及未完成案件之完整交接。
修正或補充內容:☐ _9_票:_資遣,發給資遣費____________
同意:9票 簽到:19人;同意票未達通過門檻,本修正案不通過。
修正結果:☐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
修正或補充內容:☐ _13_票:_請章小姐自願離職,補貼金額另項表決____
同意:13票 簽到:19人;已達通過門檻,其餘未再分類計票。
修正結果:☑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
修正或補充內容:☑ 15票:自願離職後,永順給予補貼金額:新臺幣50,000元整。
同意:15票 簽到:19人;已達通過門檻,其餘未再分類計票。
修正結果:☑**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
最終表決結果:☐ 通過 ☐ 不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延後討論
修正後最終決議:
授權代理主任委員與章○玉女士協商,由章女士自願提出離職並辦理工作、文件、資料、設備、公務帳號及未完成案件之完整交接;章女士完成自願離職後,永順大廈管理委員會給予新臺幣50,000元整補貼。
表決事項四:法律及其他專業協助授權
如主管機關後續通知、補件、行政程序、人事勞動問題、法律問題或其他處理期限確有需要,授權代理主任委員依實際需要委任律師或其他適當專業人士辦理。
本案相關專業服務費、稅費及必要支出,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00元。本額度為本案獨立額度,與其他案件之專業協助授權分別計算。
啟動付費委任前,應確認受託對象及資格、工作範圍、書面報價、費用及成果交付方式,並依永順現行簽核及付款程序辦理。
在本次授權範圍及金額上限內,代理主任委員得依前述程序辦理,不須為個別專業委任另行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實際委任內容、金額及辦理結果於下一次管理委員會會議提報。
修正或補充內容:☐ __票:________________
修正結果:☐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
同意5票,未達通過門檻;其餘未再分類計票,本案不通過。
最終表決結果:☐ 通過 ☑** 不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延後討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案:115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委任、支出確認及付款案
因時間不足,列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一、進度報告
受託廠商:中邦安檢公司。
服務費用:新臺幣60,000元。
廠商請款狀態: 已請款
管委會付款狀態: 尚未付款
主管機關目前審核狀態:正式審核結果及合格標章已取得。
有效期間: 115年8月11日至118年3月31日
資料更新日期:民國115年8月24日。
二、文件確認
主管機關正式審核結果。
正式合格標章。
發票或請款文件。
收款帳戶資料。
履約完成資料。
**<s>三、支出確認及付款授權</s>
**
<s>同意本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服務費新臺幣60,000元,並</s>
<s>授權代理主任委員於取得主管機關正式審核結果、正式合格標章,且完成委任文件、履約資料、請款憑證及收款帳戶核對後,依永順現行付款程序辦理付款。</s>
<s>前述條件未完成前,不得付款。</s>
<s>經核准付款者,款項應由管委會銀行專戶轉帳至合法請款人經核對之收款帳戶。</s>
**<s>修正或補充內容:</s>
**
<s>☐ __票:____________________</s>
<s>修正結果: ☐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s>
**<s>全案表決:</s>
**
<s>贊成:__票 反對:__票 棄權:__票 迴避:__人</s>
<s>☐ 原案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不通過 ☐ 延後討論</s>
──────────────────────────────────
第九案:會議通知及會議紀錄線上公布與紙本並行試行案
因時間不足,列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一、說明
為兼顧部分委員目前仍習慣閱讀紙本,同時逐步推動文件電子化,現階段先採「線上公布與紙本並行」方式。
各樓梯間維持紙本公告;委員個別紙本則依登記需求提供。試行後於後續管委會會議依實際使用情形檢討是否調整。
二、紙本需求登記
本登記僅供確認委員個別紙本需求,不影響各樓梯間之紙本公告。
◎ 需要紙本 X 不需紙本
| 號/代表委員 | 紙本 | 號/代表委員 | 紙本 | 號/代表委員 | 紙本 | 號/代表委員 | 紙本 |
|---|---|---|---|---|---|---|---|
| 松信67: | |||||||
| 謝○棟 | 永吉185-1: | ||||||
| 翁○○瑛 | 187巷1號:林○進 | 187巷11號: | |||||
| 潘○君 | |||||||
| 松信69: | |||||||
| 游○賢 | 永吉185-2: | ||||||
| 許○鳳 | 187巷1號:范○懿 | 187巷15號: | |||||
| 蕭○嬿 | |||||||
| 松信75: | |||||||
| 王○月 | 永吉185-2: | ||||||
| 康○泰 | 187巷3號:王○隆 | 187巷17號: | |||||
| 林○梅 | |||||||
| 松信77: | |||||||
| 陳○華 | 永吉185-2: | ||||||
| 林○ | 187巷5號:鄭○強 | 187巷19號: | |||||
| 趙○儀 | |||||||
| 松信83: | |||||||
| 李○嫺 | 永吉185-2: | ||||||
| 方○慶 | 187巷5號:鄭○傑 | ||||||
| 松信87: | |||||||
| 陳○軒 | 永吉185-4: | ||||||
| 彭○炈 | 187巷7號:詹○傑 | ||||||
| 永吉185: | |||||||
| 范○鴻 | 187巷1號: | ||||||
| 劉○麗 | 187巷9號:郭○麟 |
<s>三、擬議決議</s>
<s>1. 試行期間採線上公布與紙本公告並行方式辦理。</s>
<s>2. 各樓梯間維持紙本公告;委員個別紙本則依登記需求提供。</s>
<s>3. 試行期間,線上公布於永順管委會試用入口網站;實際網址由管委會公告。</s>
<s>4. 會議通知及會議紀錄之公布時點,分別依永順規約、有效決議及相關程序辦理。</s>
<s>5. 供住戶公開查閱之會議紀錄,不論紙本公告或線上公布,如涉及個人、人事或其他不宜公開之資料,應先作必要遮蔽。</s>
<s>6. 試行後於後續管委會會議依實際使用情形檢討是否調整。</s>
<s>表決結果:</s>
<s>修正或補充內容:☐ __票:________________</s>
<s>修正結果:☐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s>
<s>贊成:__票 反對:__票 棄權:__票 迴避:__人</s>
<s>☐ </s>
<s>原案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不通過 ☐ 延後討論</s>
────────────────────────────
第十案:對講機更新工程後續驗收、付款、退款及未完成事項處理案
因時間不足,列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一、施工進度報告
承作廠商:佳易通信有限公司
115年5月18日報價單:未稅小計新臺幣1,449,000元;營業稅72,450元;含稅總價新臺幣1,521,450元。
實際契約金額及最終核准付款基礎:尚待核對。
目前施工進度:
已完成施工梯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前施工中梯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尚未施工梯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前整體進度補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已完成梯別之驗收及保固確認
已完成功能測試梯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完成正式驗收梯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取得五年保證書梯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尚待完成驗收、改善或補件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請款及付款
目前請款金額:新臺幣____元
目前已付款金額:新臺幣____元
目前未付款金額:新臺幣____元
付款資料及憑證:☐ 已齊備 ☐ 尚未齊備
四、第一批住戶退款
涉及梯別:永吉路187巷1、3號梯。
應退款戶數:__戶 已退款戶數:__戶 未退款戶數:__戶
應退款總額:新臺幣____元 已退款金額:新臺幣____元 未退款金額:新臺幣____元
退款資料確認:
☐ 退款住戶清冊 ☐ 各戶原付款依據 ☐ 各戶應退款金額
☐ 已退款及未退款紀錄 ☐ 逐戶退款收受或簽收證明
☐ 銀行交易、現金提領或其他相關紀錄
尚待補齊資料:________________
<s>擬議決議:</s>
<s>1. 同意就已核對之第一批住戶退款清冊、退款依據、受款人及金額,依本會現行付款程序辦理退款。</s>
<s>2. 各梯完成施工、功能測試、正式驗收及保證書取得後,再依契約付款條件辦理工程款審核。</s>
<s>3. 如有追加、減作、規格、金額或付款條件變更,應另依正式議案及實際決議辦理。</s>
<s>4. 退款款項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已退款、未退款及剩餘款項應逐筆核對並留存憑證。</s>
<s>修正或補充內容:</s>
<s>____________________</s>
<s>如有修正案,其表決結果:</s>
<s>贊成__票 反對__票 棄權__票 迴避__票</s>
<s>☐ 通過 ☐ 不通過</s>
<s>本案最終表決:</s>
<s>贊成__票 反對__票 棄權__票 迴避__票</s>
<s>☐ 原案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不通過 ☐ 延後討論</s>
───────────────────────────────────────
第十一案:管委會自聘人員聘僱、薪資、工時、出勤、排班、請假、特別休假、工作範圍、管理服務資格及勞動人事制度確認案
因時間不足,列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一、人事資料清查進度
本案承辦委員:鄭○傑。
目前清查對象:8人
已完成正式訪談:5人
已完成初步口頭確認:2人
尚待訪談或確認:1人
前述8人為目前人事資料清查範圍,不代表均適用同一類型勞動契約。
現有資料:
1. 聘僱/僱傭契約:部分有,目前已確認1人有聘僱/僱傭契約,其餘尚待補查。
2. 排班及調班資料:部分有,目前已有部分管理員排班資料;完整排班及調班紀錄仍待補查。
3. 出勤相關紀錄:現有資料不足,仍待補查及核對。
4. 請假及特別休假紀錄:現有資料不足,仍待補查。
5. 加班相關紀錄:現有資料不足,仍待補查。
6. 薪資相關資料:現有資料不足,仍待補查及核對。
7. 付款資料:目前尚未取得足以確認付款情形之資料,仍待補查及核對。
8. 投保及勞退資料:現有資料不足,仍待補查及核對。
9. 工作內容:現有正式書面資料不足,仍待補查。
10. 工作指示:現有正式書面紀錄不足,仍待補查。
11. 管理服務相關資格資料:尚待補查及核對。
目前整理結果及尚待確認事項:多數資料待補齊。
二、制度確認
**<s>決議:</s>
**
<s>本次僅就下列三份文件提請表決;其他個別人員之工作範圍、管理服務資格及尚未完成之人事事項,仍依各該案件後續查核及程序辦理。</s>
<s>一、經逐項審議後,通過下列文件,作為永順大廈管理委員會直接聘僱人員勞動管理制度及相關作業文件:</s>
<s>(一)《</s>
永順大廈管理委員會一般日勤人員勞動契約書<s>》。</s>
<s>(二)《</s>
永順大廈管理委員會員工請假及出勤作業規則<s>》。</s>
<s>(三)</s>
《永順大廈管理委員會員工請假單<s>》。</s>
<s>二、上述三份文件經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後,列為本次會議紀錄附件,並為本案決議之一部分,與會議紀錄一併保存。</s>
<s>三、本案相關會議紀錄及附件應完成紙本歸檔及電子檔備份。</s>
<s>四、《員工請假及出勤作業規則》通過後,依規則辦理通知及簽收;個別勞動契約仍應依各員工實際勞動條件個別簽署。</s>
<s>五、涉及依法須經勞工同意或完成其他法定程序者,仍應依法另行辦理。</s>
<s>六、管理員輪班勞動契約及相關輪班制度尚在建置中,本次不在表決範圍,完成後另提管理委員會審議。</s>
**<s>表決結果:</s>
**
<s>修正或補充內容:☐ __票:________________</s>
<s>修正結果:☐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s>
<s>贊成:__票 反對:__票 棄權:__票 迴避:__人</s>
**<s>☐ </s>
****<s>原案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不通過 ☐ 延後討論</s>
**
<s>──────────────────────────────────────</s>
第十二案:部分住戶冷氣排水管外排滴水改善案
因時間不足,列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一、目前已知位置或戶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目前影響情形
☐ 滴落公共區域。
☐ 滴落其他住戶範圍。
☐ 造成牆面潮濕或滲水。
☐ 造成地面積水。
☐ 影響行人通行。
☐ 其他:________
<s>三、擬議處理方式</s>
<s>(一)先由管理員或指定行政協助人員,就公共區域可觀察範圍進行冷氣排水外排巡查。</s>
<s>(二)巡查時應記錄:</s>
-
<s>發現位置、梯別、樓層及可辨識之戶別。</s>
-
<s>冷氣排水管出口位置及排水方向。</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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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當時是否有外排滴水情形。</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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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水滴實際影響位置,包括公共區域、其他住戶範圍、牆面、地面或其他位置。</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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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巡查日期及時間。</s>
-
<s>現場照片或必要之短影片。</s>
<s>(三)巡查結果應區分為:</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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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已觀察到冷氣排水外排滴水。</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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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當次巡查未觀察到滴水。</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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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目前無法確認。</s>
<s>不得僅因單次巡查未發現滴水,即認定該戶不存在外排情形。</s>
<s>(四)管理員或行政協助人員僅負責現場觀察、拍照及紀錄,不自行認定責任,也不自行要求住戶施工、改管、賠償或負擔費用。</s>
<s>(五)巡查資料彙整後,交由設備維護委員審閱,判斷是否需要進一步查核、通知住戶改善,或檢查是否涉及共用排水設施不足。</s>
<s>(六)對確認需要改善之住戶,由管委會依現況說明改善原因、建議方式及合理期限。</s>
<s>(七)如查核結果顯示問題可能涉及共用排水設施不足,應另由設備維護委員提出整體改善方案、施工範圍及報價,再提管理委員會討論。</s>
<s>四、執行分工</s>
<s>巡查人員:</s>
<s>指定統籌或承辦人:</s>
<s>________________</s>
<s>五、表決結果</s>
**<s>修正或補充內容:</s>
**
<s>☐ __票:____________________</s>
<s>☐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s>
**<s>全案表決:</s>
**
<s>贊成:__票 反對:__票 棄權:__票 迴避:__人</s>
<s>☐ 原案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不通過 ☐ 延後討論</s>
第十二之一案:外露冷氣排水管安全及外觀改善案
因時間不足,列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提案人:翁○○瑛委員
本會本著「每一位業主、委員的聲音都應該被聽到,並被重視」的原則,將本案列入會議討論。
本會依法依規治理;本案列入討論及表決,不代表管理委員會預先支持、反對或認定提案內容。
一、提案人原文
案由
提高永順的價值水凖及維護路人住戶安全。
說明
永順大廈已有4~50年屋齡,須要住戶們能發揮公德心,自覺也愛人之心,不要把冷氣機流出水引出外牆,從樓上直接懸掛在外牆壁上,沒釘好,有的風吹就打飛空中太危險,又不雅觀。切不可行。
辦法
請住戶自行剪斷,自行將水管引自家外陽台地板排水孔或馬上可解決。
附件
我附上照片請影印給委員理解。
提案附件:提案人提供之外牆及外露管線現況照片9張。
二、會議說明
本案與前項「第十二案:部分住戶冷氣排水管外排滴水改善案」均涉及冷氣排水及外牆管線問題,但處理重點不同:
-
第十二案主要處理冷氣排水直接向外滴落,是否影響公共區域、其他住戶、牆面、地面或行人通行。
-
第十二之一案主要處理外露冷氣排水管或其他外露管線的固定安全、外觀及是否有必要建立較一致的改善方式。
因此兩案安排相鄰討論,但分別表決及記錄。
三、本案目前可辦理事項
-
管委會可以受理住戶提案並就外露管線現況進行查核。
-
可由公共區域或其他合法、安全位置拍照、記錄位置及外觀狀況。
-
必要時可請設備維護委員或適格人員確認管線用途、固定方式及有無安全疑慮。
-
如確認特定管線確有鬆脫、掉落或其他公共安全問題,可與相關住戶協調並通知改善。
-
如認為外露管線屬社區普遍問題,可進一步研議較一致的安全固定及外觀改善方向。
四、本案目前之權限界線
-
不能只憑照片認定所有外露管線均違法或均有危險。
-
在尚未確認管線用途、戶別、排水方向及安全以前,不宜直接要求所有住戶一律「自行剪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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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不能在欠缺適當依據的情況下自行拆除、剪除或改裝住戶設備及管線。
-
「外觀不整齊」與「違法」或「公共安全危險」應分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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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要建立適用全社區之外露管線位置、排列、顏色或隱藏方式等統一限制,應先確認法律、永順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已有相應依據;不能先自行創設新的標準,再以該標準認定住戶違規。
-
如後續形成全社區統一施工或涉及公共基金支出之工程,應另依永順工程及支出程序辦理。
五、相關法規重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重點:外牆不能任意變更。外牆相關行為如要建立具有拘束力的統一限制,須有相應的法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重點:管委會對公寓大廈及周圍的公共安全、環境維護具有管理職責;如外露管線有鬆脫、掉落或其他安全疑慮,可以查核、協調並依法處理。
永順105年度修約社區規約第2條
重點:公共安全、公共設施及共同管理事項屬於管理委員會的任務範圍。
<s>六、表決事項</s>
<s>是否同意本案依下列方向辦理:</s>
-
<s>先就大樓外露冷氣排水管及相關外露管線進行現況查核及照片紀錄。</s>
-
<s>對有明顯鬆脫、掉落或其他安全疑慮者,優先確認並通知相關住戶改善。</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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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不直接採用「所有住戶一律自行剪斷」作為統一處理方式;實際改善方式依管線用途、現況及安全需要個別判斷。</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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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如查核後認為有必要建立全社區一致之外露管線管理原則,再整理具體方案及適用法規,依權限提請後續會議討論。</s>
**<s>修正或補充內容:</s>
**
<s>☐ __票:________________</s>
**<s>修正結果:</s>
**
<s>☐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s>
**<s>贊成:__票 反對:__票 棄權:__票 迴避:__人</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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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主席宣布之處理結果:</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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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原案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不通過 ☐ 延後討論</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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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案:地下室梁柱現況查核及安全評估案(列下次會議與第六案併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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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案:公共區域久置、疑似廢棄自行車清理及環境衛生改善案
因時間不足,列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一、提案及說明
劉○麗委員於民國115年8月7日提供共用區域現場照片三張,反映部分共用區域集中停放、堆置多輛自行車及其他物品,並反映現場有老鼠活動情形。
經提案資料確認,照片所示位置均為永順大廈共用區域。
目前尚未逐輛確認各自行車之所有人、是否仍在使用及最後使用時間,因此本案擬先建立統一清查、公告、認領及移除程序,再依實際情形辦理。
本案依永順規約第26條、第27條及其他適用規定,提請管理委員會討論清查、公告、認領及後續處理方式。
<s>二、表決一|清查、公告及清理程序</s>
<s>建議決議文字</s>
<s>1. 同意啟動永順大廈共用區域久置自行車及其他雜物清理作業。</s>
<s>2. 由管理委員會指定人員,就現場自行車及其他物品逐一編號、拍照、記錄位置並建立清冊。</s>
<s>3. 在車體或物品明顯處張貼認領/移除通知,並於社區公告欄同步公告。本次清查之車輛及物品,統一給予七日認領期限。</s>
<s>4. 公告內容至少應包括編號、位置、公告日期、認領或自行移除期限及聯絡窗口。</s>
<s>5. 七日認領期限屆滿後,仍留置於共用區域且未完成認領或自行移除者,再依實際位置、永順規約第26條、第27條及本次會議決議辦理後續移置或清除。</s>
<s>6. 清理前後均應拍照,並保存清冊、公告、認領、通知及執行紀錄;清理前後照片應與清冊編號相互對應。拍照以足供辨識車輛、物品、位置及執行情形為限,避免攝入無關之個人資料。</s>
<s>7. 如有人認領但屆期仍未自行移除,應保存認領及通知紀錄,再依規約及本次決議辦理。</s>
<s>8. 如後續涉及向違規人請求實際清理費用,應以可確認之違規人身分及實際支出證明為依據。</s>
<s>9. 清冊應記載各編號車輛或物品之最終處理結果。</s>
<s>表決結果:</s>
<s>修正或補充內容:☐ __票:________________</s>
<s>修正結果:☐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s>
<s>贊成:__票 反對:__票 棄權:__票 迴避:__人</s>
<s>主席宣布之處理結果:☐ 原案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不通過 ☐ 延後討論</s>
<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s>
<s>────────────────────────────────────</s>
<s>三、表決二|執行、委外及支出程序</s>
<s>建議決議文字</s>
<s>1. 同意由管理委員會依本次決議指定適當人員辦理清冊、貼單、公告、拍照、現場整理及相關文件保存。</s>
<s>2. 指定執行或協助人員:</s>
<s>自願承辦委員:________</s>
<s>☐ 本次無委員自願承辦,後續另議</s>
<s>行政及現場協助人員:章○玉</s>
<s>其他協助人員:________</s>
<s>3. 如需委外清運、清潔或病媒防治,應先取得必要之業者資料、工作範圍及書面報價,並依永順現行採購、支出及付款標準程序辦理。</s>
<s>4. 相關照片、清冊、公告、認領紀錄、住戶通知、業者資料、報價、清運/清潔/病媒防治紀錄及付款憑證,均應納入本案資料保存。</s>
<s>5. 相關清冊、照片、公告、認領、通知及後續執行資料,應交回管理室完成紙本歸檔及電子備份。</s>
<s>表決結果:</s>
<s>修正或補充內容:☐ __票:________________</s>
<s>修正結果:☐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s>
<s>贊成:__票 反對:__票 棄權:__票 迴避:__人</s>
<s>☐ </s>
<s>原案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不通過 ☐ 延後討論</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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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原則上涉及支出、工程、契約、住戶權利義務或重大管理事項者,如未於開會通知載明並備妥必要資料,不於本次臨時動議中逕行作成重大決議,僅作說明或列入下次正式議程。
臨時動議一:一樓騎樓增設禁菸標示案
因時間不足,列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一、案由
住戶建議於永順大廈一樓騎樓適當位置增設禁菸貼紙或相關提醒標示案,提請討論。
二、說明
民國115年8月26日,185-1號8樓住戶向管委會反映,希望社區參考其他場所作法,於一樓騎樓適當位置張貼禁菸貼紙,以提醒住戶及往來人員,共同維護社區環境,減少二手菸影響。
<s>三、提請討論</s>
<s>1. 將永順大廈具有管理權限之一樓騎樓指定為禁止吸菸場所。</s>
<s>2. 決議通過後,於適當位置設置禁菸貼紙或相關禁菸標示。</s>
<s>3. 如涉及標示製作或購買費用,依永順現行支出程序辦理。</s>
<s>四、表決</s>
<s>修正或補充內容:☐ __票:________________</s>
<s>修正結果:☐ 修正通過 ☐ 修正不通過</s>
<s>同意:__票 不同意:__票 棄權:__票</s>
<s>最終表決結果:☐ 通過 ☐ 不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延後討論</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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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完成議案及後續列管
本次未完成之議案,除經明確決議結案或不再辦理者外,應繼續列入下次會議或決議追蹤表,不得因資料不足、延後討論或未及處理而逕行刪除。
緩議案一:停車場側門門禁改善方案、報價及施工案
一、進度報告
由於廠商文件未齊備,留待下次會議討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緩議案二:地下室及頂樓儲水池清潔、檢查及後續處理案
最近清潔日期:
民國__年__月__日
清潔紀錄:
☐ 有
☐ 無
目前現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涉及污水、異味、沉積物或其他污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需要水質檢測:
☐ 是
☐ 否
☐ 尚待專業人員評估
廠商名稱:
________________
清潔、消毒及檢測方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報價金額:
新臺幣____元
預定工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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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散會
散會時間:9時49分
主席:鄭○強
紀錄人員:鄭○傑
代理主任委員簽章:
鄭○強 ________
聯絡與反映管道
如對管委會公共事務有疑問或建議,請洽永順管委會服務電話:02-2765-9733。